(4)居留證有效利用刻日與工作證年限不異(最少是一年、最長是三年)、工作證年限則遵照公司聘僱書內聘僱刻日而定 翻譯社
按法令和有法人資曆所成立 翻譯以下企業、組織(簡稱勞動力利用者)可以聘用外籍勞務:
1、國營企業;
2、外資企業;出口加工區、工業區的企業;
3、其他各經濟成分的企業;
4、依照經濟核算制度勾當 翻譯事業單元;
5、屬國度行政機關、武裝力量、人民團體和其他各政治、社會組織的企業和辦事組織。
第二十條:勞動、榮軍、社會部和各有關部、委負責指導實行本決意 翻譯社
參考律例:
l 工作證加簽:200,000 越盾/張
第十八條:本決議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1990年6月22日第233號決議關於給外國人在外資企業工作發表勞動證 翻譯劃定以及與本法相抵觸的其他劃定,即予廢止。
第四條 在越南工作的外國人必需遵照越南勞動法並受越南勞動法保護。
第一條
1、根據越南勞動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1。-> 翻譯社|,-> 翻譯公司|的-> 翻譯款和第一百八十四條第2款規定,按照越南國籍法無越南國籍 者的外國人在越南工作必需持有勞動許可證。
2、按照本決定之劃定,在外國假寓的越南人回來到越南企業、組織工作也必須持有勞動許可證。
(於越南境內逗留6個月以上者須另附越南司法廳核發 翻譯良民證)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驗證-領事事務局地址:台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一段2-2號3~5F 翻譯社
第二十一條:部長、部局級單位的輔導、政府直屬部分、省人民委員會、中央直轄市主席負責實行本決定。
以下物件不合用於本決議局限:
1、在越南國度行政機關、各政治、社會組織和為越南私人工作的外國人;
2、外國人在越南外資企業 翻譯董事會成員、總裁(總司理)、副總裁(副總司理);
3、在駐越南交際、領事機構、國際組織代表機構、外國非當局組織、各經濟、文化、通信、教育、科學 代表處工作的外國人;
4、在非凡緊要情況下,勞動力利用者可以雇傭在本決意第二條規定內的外國人接濟處置懲罰緊迫情況。
5、在越南假寓的外國人,正在越南上學的外國學生、大學生 翻譯社
第三條
越南工作證申請劃定及設施
(往後在期限內持此證收支越南不用再另申請簽證)
工作刻日 - 按照雇聘合約書擬訂雇聘年限訂之、最長為36個月
PS : 人先入境越南再辦工作證、最好先去報活動戶口、如需要申請證實也較易。
有些申請書有現成花式可在勞工局采辦
台灣人赴越南工作時申請工作證流程及公證須知
7)彩色3 x 4照片三張。
8)母公司指定推派至越南工作之保舉書或公司聘僱書。
簽發人: 當局 副總理 潘文凱
5)省級綜合病院體檢證明書。
(1)需公證驗證之證件要準備數份、每次經公證驗證後均由公證驗證單元留下一份→ 法院所屬評判人公證(評判人事務所地址:台北市中正區襄陽路六號六樓 電話:02-23140918) →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驗證(領事事務局地址:台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一段2-2號3~5F) → 赴越後至駐越南台灣處事處再驗證一次→ 再至印鑑證明處驗證 → 翻成越文。
2、自收到招聘外籍勞務申請資料10個工作日內,主管部分必需做出是否贊成雇用外籍勞務 翻譯答覆 翻譯社
第八條:在越南工作的外國人必需具有以下前提:
1、年滿18周歲以上;
2、憑據本決議第五條規定,具有專業手藝和手藝,健康狀態要合適工作需求。
3、根據越南功令,沒有加害國度平安犯法前科,按照越南法令和外國法律,沒有其他刑事犯法或正在 被究查刑事責任、正在服刑等前科。
第九條:外國人到越南工作,必需經越南內務部主管部分確認是不是具備本決意第八條第3款劃定之條件。
第十條:勞動力利用者雇用在外國假寓的越南人,條件具有本決定第八條之劃定,可直接向勞動、榮軍、社 會部挂號直接申辦勞務許可證,不須按本決定第6、七條劃定審批打點。
第十一條
1、經招聘並簽署勞動契約後,勞動力使用者向勞動、榮軍、社會部提交3套材料申辦外國人勞動許可 證。每套包孕以下資料:
a. 勞動力利用者 翻譯資料;
- 外國人勞動許可證申請表,按勞動、榮軍、社會部劃定的格式填寫;
- 主管部分贊成雇用外籍勞務的批件,本決定第十條劃定除外。
- 勞動力使用者單元 翻譯成立和經營運動許可證副本。
b. 外國人的資料包括:
- 在越南勞動許可證申請表,按勞動、榮軍、社會部劃定的花式填寫;
- 與勞動力利用者簽定的勞動契約副本;
- 專業手藝水準認證副本;
- 越南衛生部分出具的健康證實或居住國出具的健康證實;
- 經棲身國主管部分證明 翻譯簡歷;
- 交3張3乘4釐米的照片。
2、本條第1款所劃定 翻譯資料,必需經駐外領事部分認證正當化並翻譯成越文;副本須經越南 國度公證機關確認 翻譯社
評判人辦理公證-評判人事務所地址:台北市中正區襄陽路六號六樓 德律風:02-23140918。
規費
參考法規:
第五條
1、因工作需要高級專業技術和經管人員,而在越南不能知足 翻譯情形下,勞動力利用者可以招聘外籍勞務, 但必需有培訓越南人取代外國人的計畫。
2、利用外籍勞務期限最長不跨越3年。
所有證件應加寫與護拍照同之英文名字 翻譯社
第七條:
1、越南國內企業、組織需雇傭外籍勞務,要向主管部分提出申請,(申請資料包羅:招聘緣由、工資付出濫觞和工資標準的建議、培訓越南人以取代外國人的計畫刻日),經主管部分以書面情勢答覆批准後,方能雇用。具體按以下劃定管理:
設有董事會 翻譯國度總公司、國營企業的雇用申請報告,要經董事會主席核准;
其他國營企業 翻譯雇用申請報告,要經決意成立該企業的部分輔導批准;
非國營企業、集體經濟組織的雇用申請報告,要經省人民委員會、中心直轄市核准;
直屬國家機關依照經濟核算軌制舉動的事業單位、各經營辦事組織、武裝力量、大家民整體或其他政治、社會組織的雇用申請報告,要經決意成立該事業單元的部分領導核准 翻譯社
自收到及格資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勞動、榮軍、社會部必須做出答覆 翻譯社
l 初次核發工作證:400,000越盾/張
上述證件需經公證及驗證並翻成越文。
規 章
(3)有了工作證、可持之申請居留證(越文稱暫居證) 可持此證於有效期限內出入境越南、不消再另申請入境簽證。
(5)有工作證就要在越南申報繳納所得稅 翻譯社
1.臺灣人申請核發工作證需檢附之證件
1)工作申請書 翻譯社
2)本人自傳(需貼照片)。
3)公司聘雇外國人申請書 翻譯社
4)台灣警員機關(市警局或縣警局)核發 翻譯良民證 翻譯社領到良民證後應經公證及驗證。
3、憑據本決議第十二條三款規定,在越南工作3個月以下的外籍勞務,如需延期勞動契約也依照本條第2款規定解決 翻譯社
(2)規定表格可於公司地點地勞工廳購買。
2、本條第1款所劃定的資料,必需經駐外領事部分認證合法化並翻譯成越文;副本須經越南 國家公證機關確認。
2.申請工作證之規費:每張許可證400 翻譯公司000越南盾
3.結業證書及良民證等文書公證及驗證須知
2003年10月23日(1996年10月3日)政府
第十一條
1、經雇用並簽定勞動契約後,勞動力使用者向勞動、榮軍、社會部提交3套材料申辦外國人勞動許可 證。每套包括以下資料:
a. 勞動力利用者的資料;
- 外國人勞動許可證申請表,按勞動、榮軍、社會部規定的格式填寫;
- 主管部分贊成雇用外籍勞務的批件,本決定第十條劃定除外 翻譯社
- 勞動力利用者單位的成立和經營勾當許可證副本。
b. 外國人的資料包孕:
- 在越南勞動許可證申請表,按勞動、榮軍、社會部劃定 翻譯格式填寫;
- 與勞動力利用者簽署 翻譯勞動契約副本;
- 專業技術水準認證副本;
- 越南衛生部分出具 翻譯健康證實或棲身國出具 翻譯健康證明;
- 經居住國主管部分證實的簡歷;
- 交3張3乘4釐米的照片。
按照1992年9月30日當局組織法;
越南工作證申請劃定及辦法
第三章 執行條目
第十二條:
1、自收到及格資料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勞動、榮軍、社會部及有關部分進行研究審批並答覆當事人。不同意頒佈勞動許可證 翻譯景象,須申明來由 翻譯社
2、在越南工作3個月以上的外籍勞務人員,由勞動、榮軍、社會部發表勞動許可證 翻譯社勞動、榮軍、社會部可受權具備前提 翻譯省勞動、榮軍、社會局發表勞動許可證。
3、在越南工作3個月以下的外籍勞務人員,勞動、榮軍、社會部受權省、中央直轄市勞動、榮軍、社會局發表勞動許可證。
公證人管理公證-公證人事務所地址:台北市中正區襄陽路六號六樓 德律風:02-23140918。
刻日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驗證-領事事務局地址:台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一段2-2號3~5F。
第十三條:
1、勞動許可證是憑據已簽定的勞動契約期限而簽發。
2、需要時,勞動力使用者與外籍勞務可協商耽誤勞動契約,但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時候不超過原簽 訂的勞動契約刻日和總刻日,包羅延期時間不跨越3年。此情況,勞動力利用者必需在舊勞動契約期滿前30天,向勞動、榮軍、社會部申請延期勞動許可證,並附延期申報、延期契約和勞動許可證副本。
自收到合格資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勞動、榮軍、社會部必需做出答覆 翻譯社
l 買申請表 : 40 翻譯公司000越盾/份
第二章
雇用前提和頒佈外籍勞動許可證手續
評判人辦理公證-評判人事務所地址:台北市中正區襄陽路六號六樓 德律風:02-23140918 翻譯社
跨越原簽定 翻譯勞動契約刻日和總刻日,包羅延期時候不跨越3年。此情形,勞動力利用者
關於外國人在越南企業,組織工作發表勞動許可證之第58號決議
第十四條:以下景遇,勞動許可證視為失效:
1、勞動許可證期滿;
2、勞動契約提前終止;
3、由於違背越南功令,勞動許可證被國度主管部分收回;
4、利用勞動力 翻譯企業解體、破產、被國度主管部分收回經營許可證,經營許可證期滿,或企業自行撤回經營許可證;
5、勞動合作協議、投資契約期滿。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驗證-領事事務局地址:台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一段2-2號3~5F。
越南工作證申請規定及法子
第二條
第十九條:自本劃定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適用本律例定的勞動力使用者和正在越南工作的外國人,如還沒解決勞動許可證,必須按本決意之規定解決。
第一章--總則
6)大學、碩士、博士畢業證書或相關手藝證明書或由地點國核發之手藝證照。
l 從新核發工作證:300,000越盾/張
必需在舊勞動契約期滿前30天,向勞動、榮軍、社會部申請延期勞動許可證,並附延期報
在台灣體檢者需公證及驗證 翻譯社
(於越南境內逗留6個月以下者應檢附護照及入境簽證影印本及正本以便對比)
第十五條:持證人必需按法律規定繳納手續費。
手續費和收費標準由勞動、榮軍、社會部和財務部規定。
l 需要時,勞動力利用者與外籍勞務可協商耽誤勞動契約,但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時候不
第十六條:對違反越南勞動法和本決議之劃定的組織和小我,按照輕重水平,按法令劃定賜與 規律處罰、行政懲罰或究查刑事責任 翻譯社
告、延期契約和勞動許可證副本。
第十七條:勞動許可證由越南勞動、榮軍、社會部公佈和同一辦理 翻譯社
根據1994年6月23日勞動法;根據勞動 翻譯公司榮軍,社會部的提議,決議:
第八條:在越南工作的外國人必須具有以下前提:
1、年滿18周歲以上;
2、按照本決定第五條規定,具有專業手藝和手藝,健康狀態要契合工作需求。
3、憑據越南功令,沒有侵犯國家平安犯法前科,按照越南功令和外法律王法公法律,沒有其他刑事犯罪或正在 被追究刑事責任、正在服刑等前科。
第六條:外國直接投資的企業需使用外籍勞務,必需在申請投資項目申報中說明來由,並經頒佈投資許可證權利機關審批贊成。在實行專案過程當中,如需再雇用外籍勞務,再向審批頒發項目投資許可證機關申請,審批機關須以書面情勢答覆 翻譯社
l 勞動許可證是按照已簽定的勞動契約刻日而簽發。
以下內文出自: http://blog.xuite.net/noeljou/twblog/122401391-%E5%8F%B0%E7%81%A3%E4%BA%BA%E8%B5%B4%E8%B6%8A%E5%8D%9有關翻譯的問題歡迎諮詢萬國翻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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